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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橙》 第202頁

至今為此,經由豆瓣和微博、吧等各大途徑,消息大規模散布,已經對原告方的現實生活產生及其惡劣的影響,甚至對原告方父母親人的狀況,及其名下商業經營活的企業形象,都產生了極大損害,致使相關方經營業績下降,名譽損。不僅如此,被告在書中對原告使用的諸多如“拉幫結派”、“小團遍地跑”、“校園強權”等明顯貶損語言,也極易使對號座的大眾對其母校產生誤解,其行為顯然缺乏基本同理心和社會道德的驅使,而是僅顧一己之私,從個人的喜好利益出發,傷害了絕大多數相關者的名譽和權益。歸結底,令我當事人最為氣憤的,其實也正是名校畢業,甚至曾獲得圍詹姆斯·泰特·布萊克紀念獎傳記部門榮譽的被告,自知在青年群中有一定知名度,文字有相當傳播,卻毫無謹慎言行、考究事實的自覺,也不在事發生后做任何補救的頑固態度。拒絕調解,蔑視法律,蔑視人,令人發指。

為此,我方提出以下訴訟請求:一、被告必須停止侵權,并終止相關書籍的再版行為,同時對書籍版權不再予以任何影視化改編;二、被告應連續一周,在豆瓣及微博首頁公開發表致歉聲明,以消除其行為對我當事人的不良影響;三、被告應賠償原告因其侵權行為而造的經濟損失約500萬元;四、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語畢,原告律師向法頷首,微微鞠躬示意。

至于舒沅,由一開始的驚怒、沉默回憶,到無盡平靜,到拉過旁人不住發要起發作般右手手臂,其實也不過十來分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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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乎如此,沒什麼可苛責的。

說學校不愿意出面,無外乎是知道校領導最是擔心名譽損,被冠上個縱容校園暴力的罪名;

說老師避而不談,也不過是知道各科老師避之不及的態度,唯恐惹禍上的自保本能;

至于說班級同學無人作證就更可笑了。

就算要說,也只能說,抱團的人從始至終都會抱團。

這邊,卻因為蔣法律上的前夫,證詞效力低,且礙于輿論,不愿讓他出庭作證;一開始答應出庭作證的陸堯,后來也考慮到新加坡事件發,國對該案的關注度瞬間陡升,從而婉拒出庭,陷苦境罷了。

方方面面種種,大家都各有苦衷,他們就是知道,所以才敢這麼肆無忌憚。

可是——

舒沅默默握邊人的手。

十指相扣。

什麼話也沒說,深呼吸過后,轉而看向己方的顧律師。

同時,審判長亦沖被告方擺手示意。

“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

“——謝謝審判長。”

聞言,顧益華律師登時起,向審判長及各審判員方向微微鞠躬。

一紙訴狀鋪開,字字淚。

*

“原告訴稱,自2019年5月15日晚21點左右開始,揭某電影IP背后現實故事的文章經由豆瓣、百度吧、微博等社件披于公眾面前,被告憑主觀臆斷,虛構事實偽造弱勢,存在惡意誹謗行為,在書中公開發表詆毀原告及其家人名譽的不實言論,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并給相關方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侵權。

據此,原告提出了500萬元的巨額賠償,并要求被告公開發表致歉。但被告認為,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實為建立在無視事實、杜撰事實基礎上,對我當事人——昔日校園暴力的直接害者,其公民權利的進一步踐踏和人格污蔑,對此,我方完全不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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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將分以下幾點,詳述原告方的行為之惡劣,用心之險惡:

一、主,刻意模糊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被告實際不是原告所述侵權后果的直接責任人。當日的發帖者,經向警方求證、向相關電信公司調取IP地址,可知,實為新加坡某地一網絡工作室在背后主導。而我當事人在其好友告知況之前,對此一無所知。經截圖留證,觀察豆瓣高樓諸多網友發言,可以明顯看出人為控的痕跡。

事實上,真正令該匿名帖“風生水起”的,正是原告里諸多同學主跳出認領份的行為,其中,直指個人私并向被告喊話挑釁的截圖,我們都已經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令人震驚的是,當時毫無畏懼、很樂意與人分陳年往事的同學們,此刻了原告席上義憤填膺的害者。這是我與我當事人都想不明白的,還對方律師之后為我們解答。

第二、忽略事實,否認真實事件。

即原告剛才在訴狀中所引用的,被告在書中所提及的諸多敘事文字。原告認為其屬“主觀臆斷,虛構事實”,否認當年校園暴力行為的真實,然而,從被告所提供的郵箱日記與通信,明顯可知,從2007年9月學,至2009年6月畢業,三年間,校園暴力的影實際上與如影隨形。原告所主張被告的所謂侵權言論,本質上,反而是害者的一種心理回饋和反芻,所論述的,也正是當年所發生的事實。

我們雖無法倒流時間,但,無論是現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學吧發布的“57班比丑帖”、2008年7月,“說說你們在學校里最看不慣哪類人”、“年級第一什麼時候能換個人?文科班沒了嗎”等等發言,包括被告提供當年錯題集本、課本,上面凌惡意的涂,其實不難發現,當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這個“度”,顯然已經超出了同齡學生平常小打小鬧的程度。希能夠將這一況考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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