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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八年》 第745章 有情人終未成眷屬

朱由檢之所以想玉陳、柳二人之好事,最本的原因還是對於柳如是地欣賞與同

柳如是崇尚自由、平等的觀念,以及在明亡後,先是投水自儘殉國,後又儘全力資助抗清義軍的諸多行為,都充分說明瞭鮮明地個以及強烈的家國懷,比之無數剃髮易服的文人名士要讓人佩的多。

但是,柳如是這種要求相對平權的觀念,是現世傳統觀念絕對無法接,而深這種男尊卑思想荼毒的陳子龍便是其中之一。

朱由檢認為,這應該是兩人最終分開的主要原因。

因為從後來“東林浪子”錢謙益,不顧巨大的世俗反對聲,毅然以嫡配之禮迎娶柳如是門,給予其充分尊重這一事件看出,柳如是的心深,更希得到社會的認可與敬重,而不是把自己當做娼家來對待。

正因為錢謙益能給的陳子龍給不了,最終柳如是纔在雙十年華,嫁給了年過五旬的錢牧齋。

但不幸的是,在錢謙益離世後,鄉裡族人聚眾奪其房產,柳如是為了保護錢謙益家產業,竟用縷帛結項自儘,年僅僅四十六歲。

對於這位奇子最後的結局,朱由檢也是慨歎不已。

無論柳如是最終與誰結合,都不應該有如此淒涼的下場。

他衷心希,這位天生麗質,書畫雙絕,豔絕倫,才氣過人,容貌為“秦淮八豔”之首的子,能夠有一個好的歸宿,讓這個世界多一份好的記憶,一份暗和齷齪。

不管首鼠兩端的錢謙益如何為後人詬病,但至在與柳如是的方麵讓人稱道不已,他用行表明,他是真的柳如是,並冇有把柳如是當某種玩和工

錢謙益在迎娶柳如是的時候,家中尚有正妻陳夫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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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錢這一不合禮法的舉,激起了鬆江士紳的憤慨。

在迎娶當日,當地士紳群召集了諸多農戶村民,向迎娶隊伍投擲磚頭瓦礫,有人甚至撲上前去試圖毆打柳如是,雖然最終未能得逞,但也讓錢謙益和柳如是倍辱。

兩人婚之後,錢謙益傾儘家財,為在虞山蓋了壯觀華麗的“絳雲樓”和“紅豆館”,兩人同居絳雲樓,錢謙益帶著柳如是徜徉於湖山水,詩酒作伴,創作出了許多詩詞佳作。

錢謙益對柳如是又又敬,更重要的是,他能給柳充分的自由。

按照現在的規矩,子在嫁為人婦之後,除非萬不得已,否則是不允許拋頭麵與外界的異的,這就是世人常說的婦道之一。

但柳如是在嫁錢家後,還時常穿儒服,出閨接待賓客,錢謙益因此稱賞為“柳儒士”。

若是換做陳子龍,恐怕不會容許有如此行為。

想到這裡,朱由檢不啞然失笑。

自己這是在瞎心吧。

難道單純因為錢謙益後來降清的醜行,而全麵否定其人?

現在的世界雖然因為自己的到來而發生了鉅變,但很多曆史細節還是在頑強地按照原有的軌跡運行著。

現在是崇禎十四年了,如果不出意外,柳如是應該已經嫁錢家了吧?

朱由檢所料不錯,就在方以智等人回國後的前幾日,錢謙益以大禮正式迎娶柳如是門。

“夫人,樓下有人送來一份書箋,並且特意叮囑,定要親自於夫人之手,那人還講,盼能有夫人隻言片語回覆!”

一名容貌秀麗地婢登上樓來,將手中一個薄薄地、冇有落款的信封遞向柳如是。

秦淮河畔翠碧樓中,一盛裝的柳如是正在對著銅鏡左右打量著,生怕妝容有一點點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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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一個時辰,迎娶隊伍就該到來了。

自己終於得償所願,為江南名士錢牧齋的嫡妻,而不是某個人的妾室,從小立下的誌向終於變了現實,老天爺真是待自己不薄。

但是,柳如是在滿是欣喜的同時,心深卻還是有著一說不清道不明的憾。

那個自己深著的奇男子,從此終究了路人。

“來者有無說明份?”

柳如是聞言心中一,隨即舒展手臂,緻的手掌由寬大的袖中探出接過了信封。

雖然冇有落款,但的直覺告訴,這就是那個人送來的。

打開信封,纖纖玉指往裡稍一探尋,一張摺疊的上等桑皮紙被了出來,展開紙張,一種自己悉異常地筆跡映眼簾,清秀雋麗的趙著一藏的憂傷。

這是一首詞。

《江城子病起春儘》

一簾病枕五更鐘。曉雲空,卷殘紅。無,去矣幾時逢。添我千行清淚也,留不住,苦匆匆。

楚宮吳苑草茸茸。芳叢,繞遊蜂。料得來年,相見畫屏中。人自傷心花自笑,憑燕子,舞東風。

很明顯,這首詞是表達了深深地相思之,詞中滿是對過往的回憶,並在最後出自己濃濃地不捨之意。

在第一句裡,作者暗示,自己相思疾了。

這是陳子龍寫就並遣人送來的。

柳如是反覆低聲誦,不知不覺間,兩行清淚自麵頰落,滴在了桑皮紙上,六年前兩人朝夕相、花前柳下的場景一幕幕浮現在腦海之中。

妾意、切意篤,世人豔羨、好友齊賀。

柳如是本以為這就是人生的終點了。

好的時總是短暫的,現實總是無又殘酷。

隨著那個負心人的原配打上門來,所有的意眨眼間便被雨打風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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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令柳如是萬萬冇想到的是,陳子龍竟然在這個時候送來了這麼一首詞,他到底要如何?

“憐兒,你去樓下告知送信之人,從今日起,楊便已是錢家婦。

若是詩詞唱和,錢楊氏自當以淺才應之,除卻此事,其他勿言!”

柳如是輕拭淚痕,輕聲而果斷地吩咐了下去。

崇禎十四年十二月,朱由檢下令修改《大明律》相關條款。

“凡夫亡故者,其名下所有財產皆歸其妻妾兒承繼,其他父兄族人者均無權索要,違者以非法謀奪他人財產罪論,可杖八十、流三千裡,五年不得赦歸。

有司員需按律秉公斷,凡徇私枉法者以同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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