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櫻花文學 都市爽文 東京大律師:開局律所破產 第549章 高山

《東京大律師:開局律所破產》 第549章 高山

第549章高山

法庭上,北原抓住大學撤銷希子學位決定沒有載明適用的規章依據這一點,再度發起了進攻。

在旁聽席坐著的許多大人,大約是沒預料到庭審的現場竟會是如此的激烈,出了頗有些耐人尋味的表。尤其是來自文部科學省的那兩位員。此前他們聽取武匯報的時候,京都大學方麵將這一次庭審匯報為是將會徹底碾對手,取得完全勝利的最終庭審。隻需要坐在觀眾席上,就能欣賞到對手的慘敗。然而,現場開頭的庭審,顯然與大學此前的匯報有些不同。

或許是察覺到了大人們神態的一異常,武隨即側悄悄地對邊的文部科學省員說道,“委員,請不要被對方這種聲勢所迷了。對方恰恰是因為沒有充分的理據,所以才隻能這樣來製造聲勢。我們將會對他們的主張進行完全的反駁。”

的聲音剛落下——

隨即,朝倉彥那邊就再度起,看向裁判席。

全場的目都不由得匯聚在這位行政法的頂級專家之上。

方才原告律師所提出的問題的確是千真萬確的存在,在大學文件上並沒有載明的適用規範。這位行政法的大權威又該如何反駁。

朝倉彥微微直了膛,從容且自信地開口道:“裁判長。不錯,大學在學位決定上沒有寫出的適用規範。但是,被告代理人提請合議庭注意《學不端理與預防守則》中關於學不端致使撤銷學位的規定,隻有1條,也就是第89條。《國立法人學位授予條例》中關於學不端和撤銷學位的規定,也是隻有1條,是第53條。”

“即使京都大學沒有在相關的文件上載明的適用規範。但是,如果原告閱讀《學不端理與預防守則》《國立法人學位授予條例》,也能夠順利找到正確的規範,因為這兩份文件裏,分別的相應條文隻有唯一的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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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無論京都大學是否在有關的文件上載明的規範,都不會影響到原告查詢被告作出相應行為的依據。因此,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未載明適用規範的問題,不會在實質上客損原告的程序權利!”

朝倉彥的論述作完。

一番反擊作出。

在場的眾人再度認識到,這位頂級權威的名號絕非虛傳。

大學的文件的確沒有載明的規範。

可是,如果相關的規範隻有一條。

那麽,即使不告知是的哪幾條,也可以通過文件的名稱找到對應的規範。

雖然沒有載明的規範,但並不會在實質上阻礙原告對法律依據的查找。

真的是一個無人能想到的還擊角度。

然而,就在眾人剛驚歎於朝倉彥的反攻時,北原卻朝前邁出一步,在法庭上走了起來,隻聽得他冷笑道:“裁判長。方才被告代理人這番論述,實質上是在用因果關係來混淆了一個行為的合法。”

“什麽意思呢?”

北原的聲音繼續道:“假設在一個刑場之中,犯人即將在電椅上被以電刑。然而,被害人的家屬因為緒激,搶先按下了電椅上的啟按鈕。犯人隨即因為電擊亡。那麽在這個案例裏,試問被害人的家屬是否構故意殺人罪?毫無疑問,無論被害人的家屬是否按下那個電椅的啟按鈕,犯人都將因為接下來的電刑而亡。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上看,被害人家屬啟電椅的作,並不會改變犯人接下來亡的結果。”

“然而,因果關係不能等於一個行為的合法。”

“被害人家屬私自啟電椅的行為已經構故意殺人罪。回到這個案件本來看,方才被告代理人主張無論是否載明有關的法律依據,都不會影響原告查詢的規範,因為相關的規範隻有一條。但是,這一點與判明被告的行為合法無關。沒有載明的規範,就是屬於違法。至於是否在實質上影響原告查閱規範的結果,並非判斷行為合法的核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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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雄鷹振翅,蒼天鷹鳴。

北原作出了強反駁。

然而,下一秒,朝倉彥立刻再度提高聲音,回複道:“原告代理人所引用的例子並不恰當。事實上,原告代理人也無視一個問題。即使假定本案的京都大學撤銷學位的行為是一個行政行為,但也並非所有不合法的行政行為都必須予以撤銷。違法的程度亦有嚴重,也有輕微的分別。對於較為輕微的違法程度,法院並非必須予以撤銷。”

“被告代理人剛才已向法庭表明,有關撤銷學位的決定中所援引的兩份規範文件,與撤銷學位相關的,分別隻有一條。因此,無論被告是否告知希子的相應規範,都不會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也就是說,即使按照原告代理人所說,被告京都大學的確是違法了,但也隻是輕微違法,不構必須予以撤銷的事由!”

這位頂級學者再度展現出了其對行政法無比的悉程度。

是的,如果行政行為即使出現了違法,但隻要程度輕微,沒有產生實質不公的效果,法院不一定必須要對該行為進行撤銷。

“如果連沒有載明的法律依據,都可以算作是違法程度輕微,哪還有什麽樣的行為可不算作違法輕微?!”北原亦提高了聲音,回擊道:“載明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及有關組織履行行政職能說必須要完的主要法律義務。它表明了相應權力的合法來源,是行使相應權力的前提和依據。前提怎麽能夠是一個不重要的事?!被告代理人怎可將其稱為是無關重要的細枝末節?!”

朝倉彥的聲音又立刻響起道,“京都大學已經載明了法律依據。有關決定已經表明了所引用的規範來自於《學不端理與預防守則》和《國立法人學位授予條例》,隻是沒有寫明是哪一條。原告代理人一再吹求疵,將小小的過錯,說是無比巨大的災難。這樣的胡攪蠻纏、添油加醋,絕非正當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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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上——

這位行政法的大權威真的如同一座不可逾越的高山一般,用漫天的山雪和稀薄的空氣,警告著企圖攀登的人們,要想越過它,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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