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兩人給灌酒的架勢,其中必有古怪。
趙錦繁裝模作樣接下酒,抬袖一遮,將酒倒在后。
果然待到酒過三巡,趙錦繁“醉”得迷迷糊糊之際,昭王開口道:“其實為兄此次來京,是有一事相求。此事對陛下只有裨益,沒有害,九弟你……”
“嘔……”尚未等昭王把話說完,趙錦繁做出一副酒醉嘔的模樣,“騰”地起離席。
“不行了,喝多了想吐。”趙錦繁邁著醉步,朝花園假山走去。
昭王:“……”
待遠離人群,趙錦繁靠在假山后長長舒了口氣,眼神恢復清亮。
只是沒松快多久,突然捂住口,微微皺眉。雖說方才是裝的,可眼下也不知為何,真覺得有幾分想吐。
“陛下。”
后忽傳來悉的嗓音,趙錦繁微微一愣。
第6章
月朦朧,似給那人清瘦單薄的影覆上一層清冷霜華。
他站在不遠,眉眼低垂,朝趙錦繁恭敬行了一禮,隨后自袖間取出一方素白干凈的帕子,遞給趙錦繁。
趙錦繁見那只朝來的手,不由有些恍惚。
第一次見到這只手的主人是在花園假山深的觀景池旁。
正值炎暑酷夏,觀景池上驚現浮尸,尸被池水泡得發脹,辨不清容貌,但從他上掛著的腰牌來看,是隸屬于趙錦繁宮里的小太監福來。
父皇在世時宮規森嚴,宮里出了人命案,刑部立刻派人來查。
趙錦繁得了消息,立刻趕去曝尸地點。去時,刑部侍郎協同一名主事正在勘察現場。
正午時分,烈日毒辣,花園石壁被烤得滾燙,泡脹的尸蒸騰出難忍的濃烈腐臭味,便是見慣了殺人現場的刑部侍郎也不忍靠近直視。
那名主事低頭對著令人作嘔的腐尸,一雙白凈細長的手在長蛆的尸上摁。烈日直曬,衫被汗水浸,皮被曬得生疼,他專注得渾似不覺一般。
趙錦繁站的方向正好能看清他的側臉,眼睫濃長,眉眼冷峻,給人一種生人勿進的嚴肅。
面前的尸可以用慘不忍睹來形容,雖已腐壞,但仍然能從尸上找到許多裂開的傷口。這些傷口看起來像是被尖利劃傷的,現場沒有明顯跡和痕。尸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握拳,腹肚鼓脹,拍打有響聲(注)。
從種種跡象看來,死者都是自己投水亡的。
福來的尸渾是傷,又是自盡而亡。很快宮中便傳出流言蜚語。
說趙錦繁苛待邊人,致使其不堪忍折辱自戕。說趙錦繁平日看著一副唯唯諾諾不中用的樣子,實則有見不得人的特殊癖好,知人知面不知心。
趙錦繁當然不干了!這黑鍋可不背。
福來生前跟無冤無仇,且福來生樂觀通達,好好的怎麼會突然自戕?
打聽到尸暫時被存放在西側一所空置的偏殿,明日一早就要被送出宮去殮。于是便趁夜避開巡夜的宮人,潛去偏殿一探究竟。
偏殿空的,趙錦繁舉著燈進去,墻面上人影晃晃,尸邊擺著冰塊,明明是夏夜,堂室里籠罩著森森寒氣,莫名的滲人。
趙錦繁剛要舉燈照向尸,一室寂靜,忽聽外頭“嘎吱”一聲,關著的門驟然開啟。嚇了趙錦繁一跳,以至于還來不及閃躲,就暴在了來人目之下。
來的是白天那名主事。他朝趙錦繁行過禮,徑直走向尸。
想要解釋什麼:“我……”
“來看尸。”他的語氣平淡,仿佛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
“啊……對,那個……”
“怎麼?”
趙錦繁著他:“你白日不是已經反復驗過了嗎?刑部侍郎已有論斷,你怎麼還來驗?”
“人命關天,不可馬虎,需一再復驗。”他說得極認真,低頭查看尸,仿佛是尸最忠實的傾聽者,“死人只說實話。”
趙錦繁聽得一愣,鬼使神差地問了一句:“那他告訴了你什麼?”
“他的確是溺死的,但不是自己投水死的。”
趙錦繁心頭一:“此話何解?”
他答道:“此人腹部鼓脹,輕摁之,腹水自口鼻而出,聞其腹水有濃重酒氣。鞋跟有新的磨損,上被尖銳之劃破的痕跡,是酒醉后失足落水而亡。”
趙錦繁有疑問:“可觀景池邊沒有任何失足的痕,這又如何解釋。”
“觀死者上尸斑,其死亡時辰應當是在深夜子時。他失足落水中后,被池底礁石所困,尸沉在池底,未被人發現。正巧那晚巡夜的一名侍衛急,實在難忍便在池旁行了方便。宮規森嚴,若是被人知曉他隨地小解一事,必有重罰,因此他從池中舀水將岸邊清理了一番,不小心將死者失足的痕跡也清理了。等到白天,死者才在水流的沖力下重新浮出水面。”
他說著用蠟燭照亮尸:“證據便是他上那些似被利刺傷的傷口。人生前造的傷口皮邊緣呈收狀,創口擴大。死后傷創面平整,無出或凝塊。此人上的傷,有失足時的傷,也有溺死后,在水流作用下被池底礁石劃傷的。”
趙錦繁留意到他的管和沾滿淤泥砂石的鞋底。
想來在說出這番推論前,他已經找到了那位在池旁方便的侍衛,并在池底查仔細探過了。
趙錦繁自袖間取出一塊帕子,遞給他:“吧。”
他頓了片刻,抬手接過,低頭輕聲道了句:“多謝。”
蠟燭余照出他清正而堅毅的臉,臨別前趙錦繁問:“你……什麼名字。”
他抬起眼睛回道:“敝人姓言,名懷真,字道卿。”
那次別后,趙錦繁久未再見過言懷真。聽說他因為福來一案執意推翻刑部侍郎所做的論斷,而被排,幸而大理寺的柳寺卿十分欣賞他的為人,想辦法將其調進了大理寺,負責修訂例律。
大周建朝百年,陳規陋習繁多,修訂例律之事極其繁瑣,且不比一些在外建功立業的差事,升遷艱難。
不過他認為此事意義非凡。
“法之所始,一為約束,約束有權之人不濫用手中權柄,二為保障,保障百姓安居樂業,有法可依,社稷方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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